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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精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作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23 09:49:23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2016-10-09 投行法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

 

案例介绍:

2002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B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2003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7月,A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的处理结论为: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本案例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偿对外和对内转让股权的情形。此情形引发了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如下核心法律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对内、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区别?

对内无偿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是对公司外的投资者无偿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和公司,所以对内转让股份和对外转让股份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相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将股权转移给公司内部其他任何股东,《公司法》对其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是规定了程序性的限制条件的,该法规定:

  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这些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从实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司内部,而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而成功的情形比较少见。因为按着《公司法》规定,无偿对外转让股权很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阻挠和干预,况且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应该更优先地获取无偿转让的股权。没有经过内部股东同意的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很容易被内部其他股东申请撤销。上述案例中B在向A转让股权时未完成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性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被撤销。而B向C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却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二、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成立、生效的风险防范?

  

(一)无偿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成立的防范

  

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无偿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协议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协议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协议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生效是受限制的。同上所述,对外转移股权需要受内部股东优先权行使的阻隔。实践生活中,很少有股东向外无偿转移股权而内部股东不行使优先权的。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内部股东的认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股权协议是不生效的。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三、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撤销?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我们认为,在上述案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赠与合同的法律原理,在无偿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主张撤销权的行使不受限制。被上诉人B与上诉人A之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北京XXX有限公司25万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A,其次,协议约定上诉人A取得股权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完全符合无偿赠与合同的法律属性。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B向上诉人A转让股权的性质在法律上定性为无偿赠与,所以判决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单务性无偿赠与合同完全适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B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当然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被上诉人B无偿股权转让的撤销权行使合法。另外,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赠与人B在明确告知受赠人A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B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须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二是对于无偿赠与获取的不征税的股权再转让的,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五、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登记的问题?

  

根据本文上述的讨论: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所以,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依法纳税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不能进行工商登记,只有在依法纳税后的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登记。本案中,无论是B股东向外部第三人A无偿转让股权,还是向公司内部股权C无偿转让股权,只有依法纳税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该股权协议才有对抗效力。当然,此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其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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